问题 | 被刑事拘留多少天取保? |
释义 | 被刑事拘留多少天取保并未在法律上统一规定,一般是越早办越好,任何一个诉讼环节都可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取多长的期限缺乏明确的规定,检察、法院都规定在各自环节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那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长可能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而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过一个半月,3个阶段之和也才4个半月,确定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明显过长。 取保候审期限过长,不利于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容易产生候而不审的现象,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公安机关长时间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为案件已经结案而离开居住地的现象。 一、刑事程序辩护之要点 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的发展,是更多的体现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并落实到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当中。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各环节的辩护,应当都能有助于达到实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主要选取取保候审、管辖变更、不起诉、保外就医等,这些对取得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决定性作用的程序环节的辩护,作为程序辩护之要点展开阐述。 (一)、取保候审之辩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捕羁押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都应当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而只要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惯例,法院一般会对其判决适用缓刑、一种非羁押刑的从轻处理。 取保候审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由侦查机关作出。而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一种情形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作出决定,另一种情形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因此改变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也有二种情况,即无罪不捕和有罪不捕,有罪不捕所指的是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情况[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是有二种途径,一种是直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另一种则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检察院采纳申诉意见,则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改变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二)、管辖变更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刑事案件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能有地域管辖的变动、也可能有级别管辖的变动。而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法院审判是最后一个诉讼环节,管辖问题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就已经出现、并且一旦确定之后到审判阶段可能就不太会有变化。我们必须承认,在有的案件中,对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办理、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论。比如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杭州某公司员工侵犯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一开始杭州公安机关和深圳公安机关就对管辖问题存在争议,后来该案是确定由深圳公安机关管辖,后来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我们有理由假设,如果该案是由杭州的公安司法机关来办理,那么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此,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就可能存在管辖变更问题的案件,如何争取案件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机关来管辖办理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辩护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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