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级车祸评定残疾的判断标准 |
释义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应将结果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仍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并公安机关指派专业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分析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拓展延伸 车祸伤残评定的法律准则 车祸伤残评定的法律准则是指在发生车祸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车祸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套准则。这些准则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专门的评定指南所规定。评定的依据包括受害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津贴、康复费用等。这些法律准则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恢复和重建他们的生活。 结语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可参考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提供当事人复印件。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祸伤残评定的法律准则旨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赔偿,恢复和重建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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