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局: 按照你局管理分局要求,我院自2006至2010年缴纳房产税7132.38元。土地税694.12元。经你局稽查局2010年7月对我院检查,我院既有少交的税款,也多交了房产税、土地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