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诉讼申请再审获支持,“违法建筑”也可获得赔偿 |
释义 |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在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因建设不具有合法性,导致该建筑被行政机关拆除后无法获得赔偿。但是是否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行政机关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否则因违法强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基本上就“盖棺定论”了,除非有一些特定事由方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我国行政案件的再审启动率是比较低的,因此一个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再审审查后进入再审程序,也可谓是“凤毛麟角”了。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顺华律师近期代理的一个行政赔偿案件就成功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xx村拥有土地共计xx亩以及房屋数间、机井三眼,其中翻建、新建共建成了约3827.8平房屋。 2019年12月13日,xx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其建设的约2000平建筑为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2019年12月19日,xx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将于2019年12月19日对上述建筑实施强制拆除。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xx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当事人房屋内的物品拉走,并将当事人的房屋全部拆除。 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做出判决确认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村东南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xx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xx镇人民政府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当事人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经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xx镇人民政府称当事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为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系火灾造成,xx镇人民政府不负赔偿责任。对此李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如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除,屋内物品、附属物等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因建筑物系违建,一并不予赔偿;当事人房屋被强拆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那么xx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违法强拆房屋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xx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拆行为,对于屋内物品等财产未清点造册、妥善处理,也未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程序违法;对于xx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合法性实施的强拆行为导致后续的财产损失风险,应当由xx镇人民政府承担,而不能让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买单等。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违法建筑被强拆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即使是违法建筑,被强拆后依然享有获得某些赔偿的权利,如屋内物品的损失、房屋装饰装修物的损失、建筑物残值等损失,不能因房屋系违法建筑不予赔偿就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损失一并不予赔偿。而且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行为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实施过程中需要制作物品清单,登记造册,并经当事人核实确认,妥善保管当事人的物品。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面对政府行政机关,我们大多数老百姓都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一讼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数十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欢迎您的到访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