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申请再婚生育的条件
释义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
    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
    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
    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
    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
    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
    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好生育第二胎。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1: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