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 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 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 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 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 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 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好生育第二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