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不包料是否负责质量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不包料是否负责质量 承揽人对交付的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如果承揽合同不包料的,不影响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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