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的案件是否不存在诉讼时效 |
释义 | 立案的案件不是不存在诉讼时效而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法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就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可以排除各种中止、中断的事由,简化除外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强制性;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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