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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线上开庭都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申请网上开庭的,当事人可以向起诉的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具备网上开庭的条件,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会同意当事人网上开庭的申请。申请线上开庭都需要以下准备:
    1、带有摄像头的电脑;
    2、安静的环境;
    3、开庭所需要的材料;
    4、查看收到的庭审信息;
    5、根据短信提示下载并安装客户端。
    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1、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2、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3、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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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