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满释放后的程序 |
释义 | 刑满释放人员需到当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或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在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也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刑满释放人员执行拘役期间,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可获得劳动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间抵押刑期。 法律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要到当地派出所报到领取身份证或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刑法》 第43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拓展延伸 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重新融入 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重新融入是一个关乎重建生活的重要议题。对于刑满释放的人来说,重新融入社会并重新建立起稳定的生活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同时,社会也需要提供一个包容和接纳的环境,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努力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一个公正、包容和有机会的社会环境,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社会重新融入的目标。 结语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重新融入是重建生活的关键。提供就业、培训、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措施至关重要。同时,消除歧视和偏见,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创造公正、包容和有机会的社会环境,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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