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期限限制 |
释义 | 伤残鉴定对劳动者有重要意义,应尽早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律客观明确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结语 法律客观,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职工的残疾和劳动能力影响的评估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发生后,当伤情相对稳定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相关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多个部门和代表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也为鉴定提供了专业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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