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人手写的遗嘱有效,遗嘱包括的内容有: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xxx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