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
释义 |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当然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或者虽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但只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家庭关系,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制约关系,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当然可以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不能无根据地扩大打击面。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贿赂拿回家中,其家属没有参与受贿活动,但事后明知是贿赂物,仍与其共同享用,这只能认为是知情不举,而不能认为家属是受贿罪的共犯。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该怎样定罪 如果收受贿赂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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