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