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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释义
    执行中是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前妻或前夫)为被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也是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追加离婚债务人的共同规定是什么?
    不仅是在已离婚债务人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被执行人,就是在执行夫妻关系尚在存续的债务案件时,也需要追加执行。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以夫妻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当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一般动产的执行比较简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
    但在执行不动产及有产权证照的动产、公民个人储蓄、股票交易帐户时,就出现了必须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在执行查封、冻结、扣划上述财产,以及此后的变价、产权过户时,协助执行依据上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当产权登记人或储蓄记名人不是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时,就必须通过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以排除执行阻碍。同时,追加执行也有利于对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夫妻债务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分,在执行追加前,许多债务的性质是模糊不清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就可能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程序。通过追加程序,正可以弥补我国民诉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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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