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进行申报,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该进行申报。如果债务人破产,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债权人可以优先对担保财产受偿。债权人应该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债权。如果未收到通知,则债权人应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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