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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昌平国际学校杀人案是怎么回事
释义
    2016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李某16岁的女儿姚某在某国际学校的教室内被杀。次日,姚某17岁的男同学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2018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特殊工时
    一般情形下,实行综合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有两个生效要件:一是某特定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执行该制度;二是用人单位和某特定岗位的职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时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北京,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以下这些:(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三、过失犯罪有犯罪情节吗
    没有。过失犯罪一般都是结果犯,没有结果发生基本不算犯罪,所以没有未遂这一形态。过失犯罪的分类:一、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案例】2018年7月30日,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某钢材城仓库门前通道内倒车,因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情况,不慎将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徐某同李某家属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主动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垫付医药费4000余元。期间,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当日,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李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特征,系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7月31日,徐某支付李某家属丧葬费4万元。【判决】侦查机关认定,徐某因过失致李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某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的事实,并对自己一时疏忽酿成大错表示悔意,愿意接受处罚,但对认定罪名存有疑问,认为自己开车撞到人应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处罚。针对徐某疑问,检察官详细解释两罪区别,指明经现场查看,其倒车地点为市场内部的仓库门口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解释后,徐某对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告知李某家属诉讼权利时了解到,李某家属对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不满,认为因徐某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进行免赔抗辩,导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数额变低。且保险公司在最终赔付的52万余元赔偿款中,已将徐某先行垫付的4.4万余元退还徐某,徐某本人最终未承担任何赔偿,所以除非徐某另外补偿10万元,否则不愿谅解徐某。检察机关认为,如果徐某能取得李某家属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调取民事判决书,多次向李某家属、徐某律师、保险公司核实情况,最终查实,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援引的抗辩理由,徐某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未影响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李某亲属存有心结,是因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支出的费用,因缺少票据未被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因此,要求徐某再赔偿1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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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