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五人或少于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