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地区对解除劳动合同又恢复后的工资发放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北京地区对解除劳动合同又恢复后的工资发放如何规定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如果是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如果实体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企业该如何降低恢复劳动关系后的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须事先通知其工会。即使未事先通知,根据法律规定,也给了公司补正的机会,可在向法院一审提起诉讼前补正,则仍可满足该程序要求。除恢复劳动关系外,劳动者还可能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则是按照劳动者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工资应如何发放?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和暂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代替工资的发放。《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风险提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风险提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法对最低工资如何规定 1、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2、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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