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
释义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当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三十天以上不足一年时,对应的时间部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当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时,此时需要想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变为务工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支付双倍工资有哪些情形? 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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