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8、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计征增值税?" |
释义 |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如何处理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有以下几个: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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