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为什么不适用回避制度 |
释义 | 证人在诉讼中所其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证人是不适合回避制度的。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在诉讼中所其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证人是不适合回避制度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拓展: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中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司法工作人员跟案件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跟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的,都应该自行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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