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1至4级伤残津贴原则上是终生的。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原则上是终身的。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伤残每月伤残津贴的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