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会先追讨担保人的财产。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称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在贷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即抵押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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