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何刑事诉讼立案材料需要审查? |
释义 | 审查立案资料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材料,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确保合法程序。如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如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免审判。 法律分析 审查立案资料,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递交的起诉材料时,可以通过审查材料发现,是否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如果经审查发现情况属实,那么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将会被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不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将会被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则不必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审查的重要性及程序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审查是确保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合理进行的重要环节。审查的程序包括对立案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审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能够排除非法证据及滥用职权等问题,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审查能够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最后,审查能够减少错误判决的可能性,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因此,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审查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结语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审查,保障嫌疑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审查发现非法现象,排除刑讯逼供证据,确保合法性。若犯罪嫌疑不成立,不起诉。审查确保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提高效率和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审查应严格遵循,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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