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诉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