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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