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后应该怎么办 高级法院不同意死刑时应当发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相关规定,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判处死刑后,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就在上诉、抗诉期满的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就应当裁定核准死刑;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