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用他人信用卡罪行的法律制裁 |
释义 | 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处罚标准,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者可处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款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冒用别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的处罚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法律后果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严厉而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判定有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此外,他们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信用卡持有人的财务安全和个人隐私,同时也破坏了信用卡行业的信誉。因此,法律系统会严厉打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结语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严厉而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信用卡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同时,他们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信用卡持有人的财务安全和个人隐私,破坏信用卡行业的信誉。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系统将严厉打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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