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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