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大股东与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
释义 | 【案情简介】 肖某于2011年4月9日至8月9日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50%股权,在A公司从事管理性及业务性工作。因肖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肖某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裁令确认双方于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2年10月1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令对肖某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肖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肖某作为股东与A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 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工作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点无疑。但肖某此期间亦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可能获取的分红,肖某在公司劳动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可能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肖某在未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也可能为公司提供劳务。现肖某主张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举证证明其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受A公司管理而与A公司达成合意为公司提供劳务。但肖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A公司劳动管理的证明,故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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