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概述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互为对待给付;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的对待给付有可能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善意的,对方不履行义务严重威胁己方履行安全性,使己方履行义务目的陷于落空。对方的不履行行为必须有重大瑕疵。只有在这些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适用。 法律分析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拓展延伸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研究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履行的困难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情况,如不可抗力、合同条款不公平等。法律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的适用、相关判例的解读以及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通过深入研究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指导,促进合同的公平、诚信和稳定执行。 结语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维护。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的债务互为对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提出发行债务、债务已届清偿期以及对方的对待给付具备履行可能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威胁己方履行义务的安全性,使己方履行义务目的陷于落空之虞。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不可抗力等各种情况。通过深入研究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促进合同的公平、诚信和稳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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