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22年5月1日起,诊所执业登记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个人举办诊所,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