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状中应有几个被上诉人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福建省南安,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1、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审判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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