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造身份证件罪的量刑 |
释义 | 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若此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据较重的处罚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幅度及司法实践分析 《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幅度及司法实践分析》是对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幅度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文章。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变造身份证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罚幅度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探讨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幅度是否合理,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刑罚幅度和司法实践的综合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幅度及司法实践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实际案例的探讨,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是否合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律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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