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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释义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由下列要件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定罪量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公安、外交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须是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都是《刑法》第415条规定的犯罪,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方面是一致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即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犯罪主体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上述人员与偷越国(边)境人员事先通谋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则应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和公安边防出入境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各种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体方法有:
    1、行为人采用了飞行器将他人运送偷越国边境;
    2、行为人采用了船只等水上水下运输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3、行为人采用了汽车、火车等陆上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4、行为人采用徒步行走的方式引领护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5、行为人采用其他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故意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三、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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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