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由下列要件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