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仲裁的流程 |
释义 |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是基于借贷关系所产生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借款有关的事实所签订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1、借款标的;2、贷款种类;3、借款金额;4、借款用途;5、借款期限;6、借款利率;7、还款;8、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9、保证条件;10、争议的解决方式;1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一、借条遗失对账单能当借条吗 不能。借条是合同,但欠条和对账单却不是。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因此,一份借条就是一份合同,完整的借条往往载明了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利息、还款日期及借款用途及其他一些约定。而对账单则只是基于双方对于债权债务存在共同认识所形成的合意,只是一种结算凭证,在诉讼过程中仍要以其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核心,而不能把这两者等同于合同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账单一般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其作用仅仅是从客观上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而不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还款协议。故《对账单》不能成为A公司与C厂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二、北京市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2、第三人居中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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