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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纠纷复议前置是强制性的吗?
释义
    土地纠纷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三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户口迁走了土地还有吗
    1、很多人想知道,将农村的户口迁走了,那么土地还有吗?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户口迁走了可能在当地能够享受到的政策就消失了,即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但如果户口迁走了,迁出后依然是农业户口,那么名下的土地还是有的,需要根据个人意愿再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户口迁走了,原农村土地(宅基地、耕种土地)是否享有相应权利根据以下条件考虑: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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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