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第一次传唤只是办案部门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的传唤。取保候审期间不违反义务的,不予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者沟通;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被告违反前面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