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公司能否随意调动员工? |
释义 |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应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不得降低工资,并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工作,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拓展延伸 哺乳期员工的工作调动权益保障 哺乳期员工的工作调动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哺乳期员工在享受哺乳期假期期间,公司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职责。这是为了保护哺乳期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充分履行母亲的责任,并获得必要的休息和照顾时间。公司应该尊重哺乳期员工的权益,提供适当的工作安排,以便她们能够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需要。如果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哺乳期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哺乳期员工的工作调动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保障哺乳期员工工作调动权益,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公司不得随意调动哺乳期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职责,以保证她们能够充分履行母亲的责任并获得必要的休息和照顾时间。公司应尊重员工权益,提供适当安排,平衡工作和家庭需求。如公司违反规定,员工可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哺乳期员工的工作调动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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