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也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及相关规定,有五种情况是需要对房屋交易进行公证的。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