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事求是的填写《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 三、审查。法制部门接到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后,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幅度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对给予其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对于给予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要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 五、听证。听证有法制部门主持,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设,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签发处罚决定。 七、送达。处罚决定书由调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备案。 八、执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15日内履行。 九、结案。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由法制部门写出报告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