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指的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是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有哪些特别规定? 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5、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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