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购房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平分;婚后共同按揭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产权未达成协议可通过竞价解决,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分析 第一,婚前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归属于该方个人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则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与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婚后双方按揭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分。如果双方无法就房屋产权达成协议,则可通过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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