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分情况告知申请人:第一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第二种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第三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日。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