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