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居民医保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沈阳医保报销比例 一、沈阳医保报销比例如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有关规定。患者1次就医的自费项目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叫做起付线。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二、沈阳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呢?1.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2.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西安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019西安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医保》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以下不设起付线,按60报销;300元以上起付线80元,按90%报销。二级医院:境内起付线200元,境外起付线500元,按70%-80%报销。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按50%-60%报销。二、《居民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200元,按60%报销。一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按85%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按75%报销。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按55%报销。注:不在社保目录自费药和进口药不能报销,符合社保用药的最高报销限额为职工医保40万,居民医保20万元。职工医保第4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线。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武汉普通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92%,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3。6%;2、二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9%,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1。2%;3、三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6%,对退休职工可报销88。8%;4、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0万,医保基金支付96%;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0—24万,医保基金支付98%;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西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城镇普通居民医保对象: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500元。最高报销额为14万,除去起付线外,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75%,一级及以下85%。2、少年儿童报销: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3、城镇职工医保对象:城镇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医保费,部分打入个人账户 ,用于购药等。住院最高报销额为40万元。4、新农合对象:西安地区农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万,其中住院补偿最高为13万元,其余2万元为门诊和慢性病的报销补偿。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规定: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凭《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任何一家定点药店购药,或者自行购买非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外地的或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应在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季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出差或外出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的应就近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支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季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出差或外出学习、探亲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5%。 参保人员出国及在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在本市内逐级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从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的,由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医疗费;由高等级转往下一等级专科医院的,按重新住院处理,但患法定传染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特殊病种患者可在门诊进行治疗,在患者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承担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 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医院就医。 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发布1次。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建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生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 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病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发布1次。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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