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所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并且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办理过户手续的,另一方无权要回。如果夫妻一方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的,则另一方有权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