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无法开具未婚证明的情况,该怎么办? |
释义 | 自2015年5月28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向除涉台及对芬兰、奥地利、荷兰、哈萨克斯坦、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开具未婚证明,个人可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开具一份未婚情况说明作为未婚证明使用。所需材料包括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关于婚姻的证明,包括结婚、离婚都是由民政局来出具。但是自2015年5月28日起,民政部发文除对涉台及对芬兰、奥地利、荷兰、哈萨克斯坦、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九个国家公证事项出具未婚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开具未婚证明的方法:可以携带个人的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区开具一份未婚的情况说明作未婚证明使用。 开具未婚证明所需要的材料: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未婚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解决未能开具未婚证明的问题 若您无法开具未婚证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首先,您可以咨询当地民政局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证明要求和程序。其次,核实您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有缺失或错误,及时补充或更正。此外,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您解决问题。最后,如果您遇到了特殊情况或困难,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解释您的情况并请求特殊处理。请记住,耐心和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相信通过积极努力,您将能够成功解决未能开具未婚证明的问题。 结语 若无法开具未婚证明,可咨询民政局了解具体要求和程序。核实所提供材料是否完备,补充或更正错误。寻求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获取专业意见和指导。向相关部门申请特殊处理,解释情况。耐心合作,积极努力解决问题。相信您能成功解决未开具未婚证明的困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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