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坦亏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早铅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让睁神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瞎伏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农产品 : 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综上所述,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世春,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开具磨返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